欧盟法院最近的干预。
随着 2018 年第 C-575/17 号判决的做出,欧洲法院介入了亏损公司的股息分配和相对税收的适用问题。
具体来说,该事件涉及一家法国公司和比利时的三家少数子公司,前者在亏损的情况下分配了红利。
此次分配适用 15% 的预扣税。
这些公司显然不是居民,它们对该决定提出质疑,声称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平等待遇。
根据法国法律对亏损公司的股息征税。
事实上,在法国,如果一家亏损的居民公司分配股利,税收和相关征收将推迟到积极关闭的第一个有效财政年度。
这似乎有些自相矛盾,但在停止活动的情况下,即使支付应付款项也可能永远不会发生。
这种情况引起了卢森堡法院的注意,该法院做出了有利于非居民公司的裁决,认定法国司法机构在对待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法院确认了这一概念,根据这一概念,在分配下列公司的红利时,该条款:
“一个成员国对分配给非居民的股息的处理不利于对支付给居民的股息的处理,有可能阻止在第一个成员国以外的另一个成员国设立的公司在同一个第一成员国投资,因此构成了对《欧盟运作条约》第63条原则上禁止的资本自由流动的限制”。
CJEU C-575/17 2018
总之,欧盟法院的裁决只是重申并肯定了欧盟的一项基本原则,即资本的自由流动。
现在,属于不同成员国的非居民公司,如果发现自己处于类似的差异情况,将能够享有相关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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