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起源
信托基金是一个起源于盎格鲁-撒克逊的特殊机构,根据普通法设立,并受 1985 年《海牙公约》管辖。
信托有两个主要目的,个人和公司都可以任意使用。
第一个目的是保护家庭财产隐私、保护资产、保护未成年人和残疾人、保护用于继承和慈善的遗产。
第二个主要目的是在公司陷入危机时保护债权人。
信托法》中股权基金的设立
信托涉及三大主体 受托人负责管理信托资产,以及 设立人 受益人,即基金的受益人。有时还可以设立第四个主体,即 保护人或遗产监护人。
法律规定,设定人被剥夺资产,将其并入 信托基金,赋予受托人为 他人的利益管理资产的权力。但是,受托人只能 管理资产,永远不能自由处置资产。
因此,资产的资产与设立人和受托人的资产是分开的。这样做的主要好处是,资产被隔离,不会受到设立人、管理人和受益人的个人债权人的任何攻击。这些资产也永远不会成为破产活动的一部分。
我们深知保护资产、无忧成长的重要性,这也是我们从事信托法业务的原因。
由于意大利法律体系中没有规范该机构的法律,因此外国法律将根据设定人的选择适用于资产负债表。
因此,信托是保护大小资产和管理企业危机的有用工具

